北京协和医学院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协和医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在校学生的婚育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及专科生。委培、定向研究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但其因为怀孕、生育而休学等情形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使在校学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我校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并提倡在校学习期间不生育。在校已婚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我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我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的日常宣传教育、管理、服务以及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学生管理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节 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户口在我校且符合国家准生规定的在校学生,应当在怀孕前或者在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怀孕后两周内向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学生管理部门同时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在校学生取得《生育服务证》后方可生育。
第七条 研究生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其户口所在所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依照《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婚女学生因怀孕、生育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条 我校及所院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已婚在校学生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婚学生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因就业需要提供生育证明的,本科生、专科生由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研究生经所院出具证明后,由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因银行抵押贷款、工商注册、出国公证等事由需提供婚姻证明时,其本人凭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学校一律不办理此类证明。
第三节 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已婚、已育新生入学报到时,应当持原学校(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我校(所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持本人《结婚证》、《离婚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我校(所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更改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在校学生办理生育手续后,应当到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各所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将研究生的计划生育备案情况及时上报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学籍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备案。
第四节 学籍和户口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以及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已婚女学生应当在临产前和生育、哺乳期间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为一个学期或两个学期。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怀孕和生育而休学者,休学期计入修业期。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因怀孕和生育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所生子女户口管理依照《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婚育状况证明》不全者不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提供虚假证明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及时变更登记备案者,我校或各所院不予出具任何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学生补齐相关手续后,方给予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学校视情节对其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其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生育”为“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已由北京协和医学院2009年9月10日教学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协和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