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2004]30号“关于确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及开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修订《北京协和医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行,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由学生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专人负责。
第二条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并由中国银行负责管理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审批、发放、偿
还等工作事宜。
第二部分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在校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方式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5.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6. 符合中国银行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部分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或教育处审定签字,交到学生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经办银行规定须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详细填写);
2. 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
3. 家庭所在地乡一级以上(含)的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 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第八条 学生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对贷款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学生情况表现做出初步分析鉴定,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递交银行。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与借款学生商讨借款、还款计划:
1.银行指导学生填写借还款合同;
2.银行审批合格后通知学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由负责贷款老师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部分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借款人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完整地填写,并提供个人有关材料。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银行放款,学杂费贷款按学年于每年9月底—10月初发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拨到学校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按年于每学年10月初发放,由学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统计后交经办银行直接划入贷款学生活期存款帐户。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金额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五部分 贷款的申请
第十四条 准备阶段
一、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与银行建立联系,一起指导受理学生的借款申请。
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及时与合作银行为贷款学生提供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的文件及相关电子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三、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及时给借款申请学生讲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程序,详细解答贷款学生的各种问题,并配合银行对借款申请学生进行信用意识方面的教育。
第十五条 申请阶段
一、借款人应向学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须提交以下资料:
1. 填写完整并经学校加盖校章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3.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的复印件;
4. 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学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进行初审
1.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本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2.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审查结束后,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审核纠正;
4. 公示结束后,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确认借款人在相关材料上的签字系本人签署并真实有效,在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并按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银行审核;
5.对审核合格的,银行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加盖公章后随同电子文档及空白借款合同、借据一并送交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三、签订借款合同
1.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收到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银行。
2. 银行在收到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合作高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个工作日内发还给借款人本人保管。
第六部分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第十六条 贷款的发放
一、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财务部门在银行处开立的指定帐户;第二年及以后每学年在借款人签署借据后,银行应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财务部门指定的帐户。
二、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为每名借款人办理一张借记卡和活期存折,将借款人名单及借记卡号及活期存折账号明细提交学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便将生活费划入贷款学生活期帐户。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直至借款学生毕业签订还款协议前。
第十七条 贷款的偿还
一、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组织借款人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人可以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原则上不得延长借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为借款人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人的任何与贷款相关事宜的咨询。银行应向每一位借款人发放《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要求借款人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准确填写《确认函》并寄回原银行处。银行应对借款人毕业去向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并与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进行核实。
三、如借款人在学校期间发生退学、转学、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的事件,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银行应在接到通知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主动落实为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应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由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贷款展期后,累积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借款人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五、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贷款人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部分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借款人毕业前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和还款协议。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补贴。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于每年9月底前确认后并填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上报教育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八部分 学籍变动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学籍变动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 中途转学、退学、出国、学校勒令退学、开除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必须与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银行协商确定还款的相关问题;
2. 借款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 学生毕业出国前必须还清贷款;
4. 毕业后分配工作单位,需向银行和学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相应的还款证明;
5.学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协助银行对未还清贷款的学生做好善后工作;
6.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不守信用的学生,学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向媒体公布。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本科生贷款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
第九部分 贷款偿还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树立“有贷必还”的观念,并争取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国家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贴息(即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需自付利息)。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2.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3.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按要求及时向班主任老师、各所院教育处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要求给银行提供变更材料。不办理确认手续或变更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缓发毕业证书;
4.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
5.对学生违纪或因留级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学生助学贷款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