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研究生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9 文 / 发布人: 图 /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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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严肃所规所纪,树立良好的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北京协和医学院相关工作要求,现制定研究生请假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研究所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向研究生导师请假,同时报告研究生辅导员备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所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必须按研究所规定的时间离所、返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离所或提前返所,需事先向导师报告并到研究生辅导员处备案。研究生平时必须坚持在所学习,不得随意离所,因故离所须事先请假。

第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请病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报教育处备案;请病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批准,报教育处备案;请病假一周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课题组负责人审核,报教育处批准并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休学。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办理事假请假手续,提交必要的证明。请事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备案;请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批准,报教育处备案;请事假时间在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需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课题组负责人审核,报教育处批准并备案。事假逾期一个月不返所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出国探亲。

第六条  研究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果伪造事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由班长、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共同对研究生进行考勤,并将考勤结果作为研究生思想政治考核、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事先按规定办理手续(突发事件除外),填写《北京协和医学院放射所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后生效,否则,均视为无效。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所,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所,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放射所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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